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501号原告郭德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琨。
被告叶连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介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平与被告叶连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郭德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