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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顾彩荣、张亚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17号
案件名称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顾彩荣、张亚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顾彩荣;张亚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长沙湾道918号百丽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邓明慧,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彩荣,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系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芬妮鞋包店实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姚小根,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张亚芬,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系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芬妮鞋包店业主。

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丽华公司)与被告顾彩荣、被告张亚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丽华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以考虑到被告顾彩荣经济困难且健康状况不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丽华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华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为565元,由原告丽华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杜明乐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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