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77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以军,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管以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文超审 判 员 代 奇审 判 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启凡书 记 员 张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