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83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兴文县华联副食便利店,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太平镇红星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8MA67A1BX1D。
经营者:叶倍明。
被告:叙永县华联万家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农贸市场4号楼10-1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71EJU54。
经营者:叶培聪。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文县华联副食便利店、叙永县华联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20000元。
2021年7月27日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兴文县华联副食便利店、叙永县华联万家超市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