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初28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腊梅,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诉被告刘腊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被告刘腊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判令被告在拼多多店铺“幻彩家具漆舰店2”明显位置发布公告,表明其所销售商品自始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立邦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立邦”为国际知名涂料品牌,1990年中国与新加坡建立邦交,同年,新加坡立时集团开始筹划进入中国,1992年立时集团正式进入中国,将自身涂料品牌的中文名定为“立邦”。
进入中国市场后,立邦迅速发展,在国内涂料行业收获不俗的口碑,获得过“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等六项权威认证。
原告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在大陆境内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立邦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运营工作,为便于大陆市场运作,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在中国注册的31个商标授权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方式为专属的、非独占的、可转让和可再分的许可,同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商标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被告为拼多多店铺“幻彩家居漆舰店2”的店主,其在店铺商品的购买链接标题、品牌描述中均使用了原告享有的专用权的商标“立邦”,同时在宝贝详情展示页面及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表面同时使用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立邦”及“图形”商标,截止至原告进行公证取证时,拼多多平台公示的购买记录显示被告商品总销售额已超过36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拼多多店铺页面及所销售的商品表面使用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犯,且其在店铺宝贝详情中保证自己的产品为原产正品,通过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侵权情节恶劣。
刘腊梅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观点。
立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第4030987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案外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是第4030987号商标所有权人的事实。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明案外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是第4030988号商标所有权人的事实。
证据三、(2019)浙杭之证字第8775号公证书。
证明案外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以专属的、非独占的、可转让和可再分的形式将31个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同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商标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事实。
证据四、(2019)浙杭之证字第7492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在其拼多多店铺上的商品标题、品牌描述中均使用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立邦”,同时在商品详情展示页面及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表面,同时使用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立邦”及“图形”商标的事实。
证据五、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明原告为本案取证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300元的事实。
证据六、立邦获奖荣誉。
证明立邦获得了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全国涂料行业领军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和“全国涂料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六项权威认可的事实。
证据七、鉴别报告。
证明被告店铺所售产品非原告生产的事实。
立邦公司当庭将购买的商品进行实物展示。
刘腊梅对上述书面证据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这个店不是我干的,对实物质证意见为不能确定是否在案涉商店内购买。
本院对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刘腊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及第4030988号“立邦”注册商标,由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于2006年1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2011年10月30日,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将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注册商标及第4030988号“立邦”注册商标转让给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国际分类号为第2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油漆等,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立邦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依法投资、化工原料及相关产品、油漆、涂料的批发、进出口等业务。
商标权利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立邦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许可权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许可立邦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或民事诉讼。
2018年7月13日,立邦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全国涂料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涂料行业质量领先品牌等证书。
另查明:刘腊梅在拼多多经营的“幻彩家居漆舰店2”店铺内销售的数款油漆产品上使用“立邦”及“立邦”图文商标,在产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立邦”字样。
其中“立邦”图文商标分别与立邦公司的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商标近似。
“立邦”商标与立邦公司第4030988号“立邦”商标相同。
涉案店铺内的油漆商品使用了上述“立邦”图文商标及“立邦”侵权标识。
立邦公司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通过公证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公证费1300元。
本院认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是第4030987号、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权利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立邦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立邦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或民事诉讼。
故立邦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刘腊梅在拼多多经营的“幻彩家居漆舰店2”店铺内销售的数款油漆产品上使用“立邦”及“立邦”图文商标,在产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使用了“立邦”字样。
其中“立邦”图文商标分别与立邦公司的第4030987号“立邦”图文商标近似,“立邦”商标与立邦公司第4030988号“立邦”商标相同。
涉案店铺内的油漆商品使用了上述“立邦”图文商标及“立邦”侵权标识。
刘腊梅的上述行为足以引人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为“立邦”注册商标产品,侵犯了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腊梅辩称该店铺不是其本人经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因立邦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因刘腊梅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刘腊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刘腊梅在拼多多的经营规模、侵权过错以及立邦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
二、驳回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由刘腊梅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代 奇审判员 刘富丰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