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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湖民知初字第88号
案件名称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民知初字第88号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发,经营地址湖州市南浔泰安西路***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立发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11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立发下落不明情况属实,现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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