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15号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科技创业园4区408室。
法定代表人徐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刘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双冠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王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兰兰,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黎里镇实大铁艺锻造厂,住所地吴江市黎里镇汤角村。
法定代表人田建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飞,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双冠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黎里镇实大铁艺锻造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为690元,由原告无锡帝安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