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朝、刘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39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朝、刘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朝,刘书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余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朝,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刘书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朝、被告刘书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