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余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朝,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刘书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朝、被告刘书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