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3458号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李建坡,男,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36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坡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坡名下有冀A5XX**汽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故现不具备处分条件。
除此之外,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建坡名下无其他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建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沪0104执34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陈 曦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