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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黄岛区邹洪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1390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黄岛区邹洪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黄岛区邹洪吉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390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邹洪吉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邹洪吉。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邹洪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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