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506号原告上海莹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陈凤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宇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丽梅。
被告温州嘉文缝纫设备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莹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嘉文缝纫设备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莹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且明确告知本院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莹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