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368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颖,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小森游艺用品店,经营场所微店平台:weidian.com/s/1706417580。
经营者:刘帅君,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小森游艺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