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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康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11民初288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元区康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康鑫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28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元区康鑫商行,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康馨佳园6栋9号。

经营者:何玲红,女,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康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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