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2585号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邵,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芳美日杂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市场首层外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N。
经营者:曹美芳。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芳美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芳美日杂店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