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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娜玉藻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7562号之一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娜玉藻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娜玉藻服装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562号之一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娜玉藻服装经营部(个体经营者:潘瑛,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梧埭村七一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6BMA92。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娜玉藻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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