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811号 原告:遂川县茶业局,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六号(林业大楼四楼)。
负责人:古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琳琳,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肥城市,系泰安市牛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陈美容,系泰安市牛讷商贸有限公司监事。
原告遂川县茶业局与被告赵琳琳、陈美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遂川县茶业局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川县茶业局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川县茶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遂川县茶业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