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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王继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3001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王继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继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00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承,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青羊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继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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