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33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青县隆睿轩粮油商店,经营场所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32号。
经营者:李永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隆睿轩粮油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青县隆睿轩粮油商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青县隆睿轩粮油商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