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3826号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20号1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二横路2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吴潆超。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