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吴路丙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2293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吴路丙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吴路丙新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293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路丙新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256XTE7L,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锡甘路89号。

经营者:路丙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路丙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