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1228号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二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53999443。
法定代表人:邹康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瑜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德仁堂大药房,住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大河路(锦绣家园南区)5幢1层-1(西城路至区政府方向第2、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Q1Y04H。
投资人:周先燕。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梁平区德仁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