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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某百货楼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692民初63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某百货楼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某百货楼;招远市某合作社;招远市某专业合作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63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某百货楼,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某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某百货楼、招远市某合作社、招远市某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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