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14716号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4层447室。
法定代表人:TORCHE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九星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二路8号A座112房。
投资人:范镇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九星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6月11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