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70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恭城县洁樱食品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经营者:朱洁樱,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圣楠,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恭城县洁樱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