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26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雷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256号威海丰禾义乌小商品。
经营者:刘玉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雷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