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245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明大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小商品批发市场一楼1188室。
经营者:张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明大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