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24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崖头李大东卤味店,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南路299号。
经营者:刘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崖头李大东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