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7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桂溪街道南外街汇书园书店,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南外街滨江苑二层南段B区域,工商注册号500231613822414。
经营者:陈世明,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垫江县桂溪街道南外街汇书园书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