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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琰楷日用百货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琰楷日用百货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琰楷日用百货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03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琰楷日用百货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贾立琰。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琰楷日用百货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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