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93号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浦浦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府前街1088号。
经营者:苏启浦。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浦浦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2021年7月5日,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