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101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隆区妙闲阁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6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YNUD82W。
经营者:陈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河,陈永梅之夫。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武隆区妙闲阁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