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任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2刑初845号
案件名称任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2刑初845号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任熠(曾用名:任焱),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实际居住地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晨及检察官助理贺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16140856号“HUAWEI”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任熠明知是假冒的华为品牌手机电池,依然从他人处购进并通过其淘宝店铺“华为原装电池专售”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万余元。

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从报案人张某处接受“HUAWEI”华为手机电池(型号为HB436486ECW)1块。

经权利人鉴定,公安机关从报案人处接受的华为手机电池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生产的产品。

经比对,涉案假冒华为手机电池所使用的标识与第16140856号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2020年9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在被告人住处将其抓获。

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现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定性以及金额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任熠曾因销售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10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8年5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5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预缴)。

当日,被告人任熠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该案另一被告人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任熠的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熠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

本案事实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书、淘宝销售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和笔录,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任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审理中,被告人任熠供述其从事本案所涉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熠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再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本院为保护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刑终21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任熠宣告缓刑四年的部分。

二、被告人任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刑终219号刑事判决中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任熠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