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47号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2号东部工业区B2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859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采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中渝.都会首站4幢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TYM4F。
法定代表人:王贵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采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