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4927号原告:山东大风长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75号泺口服装国际会展中心七楼南厅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GCQE39。
法定代表人:胡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利峰,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福,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丘中百佳乐家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商场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347121034。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9527R。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董事长。
原告山东大风长歌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丘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风长歌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