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6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铼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
被告:牟平区随悦箱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08号。
经营者:张锋。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祥。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铼钸商贸有限公司、牟平区随悦箱包店、烟台市牟平区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铼钸商贸有限公司、牟平区随悦箱包店、烟台市牟平区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