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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与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终3776号
案件名称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与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3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

经营者:李凡玲,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1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于2021年7月5日以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泉山区李凡玲文具超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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