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128号原告: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开发二区物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涂晶晶,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赛希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技区金海湾花园-12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赛希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市赛希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