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01号原告:韩文强,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告: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圣山。
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韩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被告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开支5万元;
3.被告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韩文强于2009年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排烟气管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001970.8,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8日。
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未经韩文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已使用在聊城市冯白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
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在已知使用了侵权产品并知道韩文强的专利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侵权产品,给韩文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文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