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425号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朝风,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