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425号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朝风,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宝丰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