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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安海镇郑建锋食品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9515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安海镇郑建锋食品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安海镇郑建锋食品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5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新,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祥琳,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郑建锋食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西边村工业小区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XF5W83。

经营者:郑建锋,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郑建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郑建锋食品店已支付和解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婉冷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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