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80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2号楼5层521。
法定代表人:张京康,执行董事。
被告:杜陈洋,男,汉族,原“市南区金稳致远鞋行”经营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30号科技城14层F-19。
法定代表人:王新杰,经理。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陈洋、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