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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陈洋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知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陈洋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陈洋;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80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2号楼5层521。

法定代表人:张京康,执行董事。

被告:杜陈洋,男,汉族,原“市南区金稳致远鞋行”经营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30号科技城14层F-19。

法定代表人:王新杰,经理。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陈洋、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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