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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炳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0知民初9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炳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炳冰;浙江阿里巴巴咸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9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炳冰,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咸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6室。

法定代表人:靳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炳冰、浙江阿里巴巴咸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张炳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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