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9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炳冰,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阿里巴巴咸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6室。
法定代表人:靳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炳冰、浙江阿里巴巴咸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张炳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