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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精正工贸有限公司、刘镇俊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福建精正工贸有限公司、刘镇俊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精正工贸有限公司;刘镇俊;广东金华海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83号原告:刘镇俊,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华海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惠婵,总经理。

被告:福建精正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双洋路犀牛桥至交易城段C幢1-2号店。

法定代表人:张或文,总经理。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广东金华海铝业有限公司、福建精正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镇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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