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880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墨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电子商务中民B幢十楼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RJM771。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墨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景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倩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