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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南安市仑苍石珊水暖配件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南安市仑苍石珊水暖配件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南安市仑苍石珊水暖配件店;福建浪仔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平细珍水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35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石珊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村仑苍大道17-289号。

经营者:黄浪仔。

被告:福建浪仔智能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中国水暖城二期12栋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浪仔,总经理。

被告:南安市仑苍平细珍水暖批发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村仑苍大道207-35号。

经营者:平细珍。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石珊水暖配件店、福建浪仔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平细珍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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