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35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石珊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村仑苍大道17-289号。
经营者:黄浪仔。
被告:福建浪仔智能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中国水暖城二期12栋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浪仔,总经理。
被告:南安市仑苍平细珍水暖批发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村仑苍大道207-35号。
经营者:平细珍。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南安市仑苍石珊水暖配件店、福建浪仔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平细珍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