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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黄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1899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黄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黄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8998号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B1-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76342L。

法定代表人:胡裕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晗,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06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5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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