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72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如说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逸夫楼1号楼308室49单元。
法定代表人:饶岚。
被告:饶岚,女,1995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深圳市誉鸿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91号耀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田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厦门市如说贸易有限公司、饶岚、深圳市誉鸿晟电子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余金石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