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6民初8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小弘超市,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02MA37REJL78.经营者:刘国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民,系该店员工。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小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小弘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