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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情人假日皮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4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翠柏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岳。

被告:连云港市新浦情人假日皮鞋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步行东街8号楼105号(20-5)。

经营者:徐传翠。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情人假日皮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21年7月14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和解款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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