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44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陈文梅开元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176号。
经营者:陈文梅。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镇陈文梅开元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